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於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期間就持有經本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於得申請薪資補助期間,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於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就持有經本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未具備前款各目之資格者。
雇主只要於111年8月10日起,調整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者,皆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等資格,只能依一般雇主規定申請薪資補助。
(三)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必達2萬元以上)。
(四) 勞動部會主動貼心提醒 :
勞動部最近會做清倉勾稽,只要雇主符合經濟弱勢且有聘僱外籍看護工,都會收到勞動部貼心提醒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