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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勞-三等親列表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一親等

二親等

三親等

血親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孫子女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

()曾祖父母

()曾孫子女

姻親

血親之配偶

父之妻、母之夫

子媳、女婿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祖父母之配偶

()孫子媳、()孫女婿

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姪媳/婿、外甥媳/婿

()曾祖父母之配偶

()曾孫子媳、()曾孫女婿

配偶之血親

公婆、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孫子女

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配偶之姪子女、外甥()

配偶之()曾祖父母

配偶之()曾孫子女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公婆、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孫子媳、()孫女婿

配偶之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配偶之姪媳/婿、外甥媳/婿

配偶之()曾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曾孫子媳、()曾孫女婿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第 967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968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71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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