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勞-三等親列表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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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等 |
二親等 |
三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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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 |
父母 子女 |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 (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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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 |
血親之配偶 |
父之妻、母之夫 子媳、女婿 |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外)祖父母之配偶 (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
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姪媳/婿、外甥媳/婿 (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
配偶之血親 |
公婆、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外)孫子女 |
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配偶之姪子女、外甥(女)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 配偶之(外)曾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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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公婆、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外)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
配偶之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配偶之姪媳/婿、外甥媳/婿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一 章 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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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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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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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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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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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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