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一名49歲顏姓男老闆,聘請外籍女看護照顧生病胞妹,事後竟在自家農場猥褻或性侵得逞。顏到案後否認犯行,反指女看護「拿」錢,見他向仲介告發,才在取得他精液後塗抹內褲誣賴,但最高法院拒絕採信、維持一、二審見解,因女看護內褲驗出被告DNA,加上測謊未過,今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判應執行刑4年4月,全案定讞。

據悉,家住桃園狼老闆,2014年12月聘請印尼籍看護照顧臥病在床的胞妹,但胞妹隔年1間過世,看護隨即被帶往南方經營的農場幫忙。

原審判決提到,該農場位於桃園市復興山區,狼老闆與外籍看護原本各睡一間房,但當年2月4日晚間,狼老闆瞎扯「講電話太吵」,要求女看護搬到同房一同就寢,實為性侵得逞;隔日雖未強制性交,但也爬上女看護的床,噁伸舌舔胸並強撫大腿、屁股與下體。

全案會爆發,是因女看護休假期間到友人家借住,吐露受害過程,經友人撥打1955專線求助後才遭揭發。

顏男出庭時否認犯行,反指女看護偷錢,見他向仲介告發,才會在撞見他自慰後,私下搜集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塗抹在內褲上;此外,顏也嗆法官,「你們都是這樣,外勞才會在台灣偷錢,我就是說以後外勞不要在台灣偷拿台灣人的錢。」

一審合議庭拒絕採信辯詞,且認被告嗆法官行為屬「主觀上甚為輕賤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勘認犯後態度甚差,審酌曾有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8月、強制猥褻罪10月,定合併應執行刑4年4月。

狼老闆不服,以同樣理由提起上訴,且為證明看護確實照顧胞妹時不周,且有偷竊胞妹金錢與外甥外套紀錄,聲請傳喚母親與胞弟作證;但高院法官認為與本案無關,駁回聲請,去年6月底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最高法院今維持一、二審見解,全案定讞。文出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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