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3項資格才可申請機構補助 :
1. 在108年1月起在機構住滿90天以上:
只要機構住滿90天即符合資格之一, 但保留床位期間不記入天數, 若有接受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安排被照顧者至長照住宿式機構接受短暫照顧或停留)也不記入天數。
2. 入住的機構符合以下類型:
1. 一般護理之家
2. 精神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 身心障礙機構
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6.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7. 依長服法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申請人有排富條款:
3-1 累進稅率未達20%者。
3-2 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3-3 未來非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
(2) 補助方式如下 :
1. 1次性以匯款或記名支票發給申請人每人最高新臺幣6萬元。
2.補助金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採階梯性補助。
2-1 所得稅率0%者直接補助6萬元。
2-2 所得稅率5%者長照減免6000元稅金,加上補助5.4萬元機構住宿補助,二項合計6萬元。
2-3 稅率12%者長照減免1萬4400元稅金,加上機構住宿補助4萬5600元,合計也是6萬元。
(3) 以下情況不予補助 :
1.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2.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 108 年度曾經或已經領取補助者。
3.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入住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家長未付費者。
4. 榮民之家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