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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被照顧人往生後、外勞移工等待轉換期間安排其他工作,雇主不得安排從事許可外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 3 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移工也不可違法工作,違反就服法第 43 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 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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