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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勞若不適任處理 :
外勞移工若有下列不適任情況,經勞工局驗證就可以解約終止與外勞移工間之聘僱契約。無論是外籍幫傭/看護工如果有重大缺失或有極其不當之行為者,並經縣市政府勞工局認可後,雇主亦可要求換人。

(1)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和指示。
(2) 工作不勤奮或無故拒絕工作。
(3) 詐欺,偷竊或行為不檢。
(4)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5) 打架,打人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二)雇主何時可遞補外勞
依就服法相關規定,外勞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原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需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原雇主才可申請遞補另名外勞移工。

雇主及外勞與新雇主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通報,以及自合意接續聘僱的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辦接續聘僱許可,始符合遞補程序。

(三)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
外勞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須負責安置外勞移工,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如果有要求外勞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由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四)中階人才減少適任情況
外籍看護工在台工連續達6年或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每月總薪資達新台幣2萬4000元,且具備語言溝通能力及接受20小時補充訓練,或每月總薪資達新台幣2萬6000元以上,就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廠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五)外勞失聯遞補等待期
工廠外勞移工失聯雇主需要3個月遞補期以等待人力需求;看護工雇主只需1個月等待期,遞補等待期內,勞動部將加強宣導使用長照2.0服務資源,被看護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2級以上者,均可申請長期照顧及喘息服務。

(六)外籍看護工的補充訓練
為了提升移工看護的照顧技巧,保障失能者的照顧權益,政府特別提供集中或到宅的補充訓練。

1. 補充訓練可分為集中訓練 : 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

2. 到宅補充訓練 : 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

3. 24小時免費數位學習課程 : 提供四國語言的數位學習的照顧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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